关于保险未如实告知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9:32:44
我以前有乙肝小三阳,现在已经痊愈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作如实告知,请问有影响吗?新的保险法规定,不管签订合同有没有做如实告知,两年后,保险公司都要承保,是这样的吗?我是9月底签订的合同!!!

"昆重帅师" 有病就要看 否则又乱回答 误人非浅,答非所问,想当然回答。

回答楼主:
肯定不是这样的。

如实告之是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你必须在投保的时候在健康告之一栏说明自己曾经的小三阳事宜,否则将来影响相关利益,保险公司可以做出《拒赔通告书》的,且并不退还保费。

我从业保险12年了,我做过向你这样的客户。我劝你最好如实告知,我的客户就是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给加费承保了。你是在新保险法以前做的保险啊。到时有事不给你理赔也是应该的。

第十六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及对保险人救济的限制〕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你好,10月1号以前的保险合同有没有如实告知,都从10月1号开始两年后保险公司都要承保,是2009年10月1号开始两年。

新保法确实是有这种说法。

不过两年内被查到的话自己会承担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