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残疾军人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6:31:19

残疾抚恤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退出现役后依照本法的规定亨受抚恤。
第十六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的,由省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
第十七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由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十八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领取离退休费的残疾军人,亨受残疾抚恤金待遇。抚恤金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县级以上医院确认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同时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第二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修理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县民政部门审批,所需经费在省、市下达的优抚事业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伤口复发须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及其中一至四级残疾军人须要陪护的,经民政部门标准,其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有工作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工伤待遇办理;无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当地在职人员出差的有关规定办理,所需经费在抚恤事业费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残疾军人残疾证件遗失或损坏的,由县民政部门核实,并逐级报省、市民政部门,于每年五月、十一月集中统一补换。

看那么多复制粘贴的估计你累

如果你拿到残疾军人证(必须上档案)退伍后有地方上的补贴(看残疾等级和地方政府的经济条件决定)
如果有劳动能力,对方政府会相应的给你工作(这个是活的,看你自己的操作了,估计要找点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