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拘留2次的间隔时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10:02
我知道有犯罪嫌疑的人被拘留后都要24小时之内审讯。如果无罪(没证据)就要释放。
我有个疑问:比如我是警察,我认为A某绝对有罪,我可不可以在审讯无果将其释放后,(他刚走出大门口)我又把他拘留。
如果不可以,这个间隔的时间是多久啊。也就是我可以再次拘留他的时候。
(这里不谈什么延长审讯时间)
我补充下哈。
如果我掌握了10条A某的犯罪证据。我用其中的一条来向上级申请传唤。如果被他搪塞过去的话,我再用第二个证据申请传唤他,。。。。。。。。。。再用第10条传唤。。。。。。
我知道这个没发生过,不过理论上是不是可以这么做。

你好:
你提出的问题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不存在的,如果存在的话有以下情况下:
1、公安机关将已刑事拘留的嫌疑人进行呈请批准逮捕,检察院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立即释放嫌疑人。
2、如果批准逮捕,将刑事拘留的嫌疑人从刑拘转为逮捕,进入预审阶段。
3、对不批准逮捕的嫌疑人释放后,公安机关对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有异疑时向同级检察院提出复议,经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批准逮捕时,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可以立即执行逮捕。这里没有时间的限制。为了防止嫌疑逃跑,任何时候都可以执行逮捕。
4、如果检察还是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复核,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逮捕,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可以立即执行逮捕,这里也没有时间的限制。
5、如果都不批准逮捕,那么就没有第二次的执行逮捕了。当然,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接到公安机关《呈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因此,在法定的时间内,办案速度决定间隔的时间。
补充说明:
你说的事情我可以理解,但在现实司法工作中是绝不会存在的,执法要严格。你说的“证据”不是证据,只是线索,不能用一条线索来拘留一个人,拘留一个有以前,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犯罪线索进行侦察,掌握确凿证据后才能采取刑拘留。
证据是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后才能用于证明犯罪的证据。平常我们说的证据一般都是能够证明与案件有关、与犯罪有关的客观事实。但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进一步的查证后才能做为证据来适用。
假如你掌握了某个人的若干个犯罪证据,不能对他拘留若干次。在第一次拘留时都要查明。但是,假如是A罪拘留一次,查清后被释放,释放后又发现其还有B罪,这个时候可以再次拘留。这里没有时间间隔的要求。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逋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