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问题,急求达人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8:07:45
9月22号出了一起交通事故,我的机动车与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员伤,不是我的车辆碰撞直接导致,到医院检查只是左脚踝骨轻微骨裂,在以后的日子里他又以腰疼,膝盖疼为由,继续检查,相关费用都是我垫付的.现在交通队需要他的医学鉴定证明,可他就是不给,并且还说这只是刚刚开始,并且我看出来有讹我的意思,请问我该怎么办?还有就是我如果要提取事故车辆需要不需要交纳保证金?

先别给垫了 必须让他出示医学证明 对了你买保险没 你可以以保险公司为由暂时不给他垫付医药费
你看下面给你找的

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
?? 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
?律师观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是交警扣车的主要法律,也赋予其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

律师建议:
?? 交警部门超期限扣押事故车辆,可能引起诸多的行政诉讼,可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诉讼败诉而致使行政赔偿,必将影响交警部门的声誉和形象,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立法规定,给交警提供了告知其他方“诉前保全权利”的时间,也给其他方提供了诉前保全的操作时间。为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交警可以及时书面告知一方有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对另一方的车辆提起“诉前保全”的权利,从而真正实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如果能做到这点,交警就可切实做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为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