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物权法中的不动产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通俗一点,有例子最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0:49:18

A和B签定合同 买卖一处房产 但未在相关部门办理房产过户等手续 随后A又与C签定了该房产买卖合同 C对A与B的合同毫不知情 这样的话如果B主张房产的权利 就不得对抗C C可以合理享有房产的权利 B只能向A主张权利

以机动车转让为例,
第一,登记不是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就机动车物权转移必须进行登记作出明确的规定。是否登记,由当事人作出选择。不能说没有登记就认定机动车的物权没有转移。是否登记,不是判断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
第二,判断机动车物权转移的标准最主要的是交付。只要机动车从出卖人手里交付给买受人,机动车物权就转移,买受人就取得机动车的物权,而不管是否进行了登记。是否进行了过户登记,不影响机动车物权的转移。除了交付之外,登记当然也发生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结果。
第三,机动车交付之后,新的物权人就该机动车享有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善意,就是第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机动车的物权已经转让。它包括这样两个内容。一是第三人不知道该机动车已经由出卖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的方式出卖给了买受人。二是第三人不知道出卖人已经将该机动车交付给了买受人。换句话说,第三人如果只是知道出卖人准备将该机动车出卖给买受人,而不知道交付的这种事实,那么,第三人就是善意。只有第三人既知道出卖人要将该机动车出卖给买受人,又知道已经交付的事实,这时才认定第三人不是善意,而是恶意。
因此,所谓的善意第三人,除了具备善意的这一要件外,还应具备合法要件和登记要件。合法,是指出卖人和第三人签订的机动车买卖合同合法。登记,是指第三人已经将机动车登记到自己名下。如果机动车还没有登记到第三人名下,这时的第三人还不是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的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