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文没拿到,因涉及到第三人,对方要我付小孩抚养费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1:08:48
2009年2月离婚,3月析产,法律规定6个月结案,评估房屋1个月,已10月了还没结案,现对方要我付小孩抚养费,因我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靠帮别人打几百元工资维持生活,而且现的房屋出租我还有一份。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利益。

你的合法权益?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既然是由女方抚养,作为父亲,你有责任,也有义务负责承担小孩的一半抚养费。

至于你经济条件有问题,这个就要夫妻双方协调。

不想付抚养费,居然还说是合法利益,呵

根据《婚姻法》,你应当支付必要的抚养费用。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具体由双方协商决定。就算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对于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 (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 (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 (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是需要支付抚养费用的,如果想减免,也只有通过协商来解决。

问你自已。

你应该找一个好一点的律师来帮你继续跟她打关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