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杭州地区的拆迁安置是什么规定?我的情况复杂,求教懂行的高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6:11:09
拆迁安置跟户口本有没有关系?我家有两幢房,父母儿子自己四个人的户口都在A房上,我父母跟我儿子住A房;我和我老婆住B房,但老婆的户口在她娘家农村。有趣的是,B房的产权证上是我母亲的名字,A房的产权证是我的名字,(家庭历史原因造成的)现在B房有消息说要拆迁,A房又不够我们五个人住,但按户口算的话人均面积是大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的。这种情况能否获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房能否大一些呢?(B房不到40平方,一室一厅,我想起码搞个两室一厅的住,但凭我们两口子的收入,就算加上拆迁款,买个七八十平方的两室一厅的商品房也是够呛啊)
现在还没开始拆,但风声已经传出来了,我想先了解了解政策啊。高人助我!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充意见
  (杭政[200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临时建筑等无证房产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不作为安置依据。为保障住户的居住权,居住人员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经本人书面申请,由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作为居住用房,居住房产权属拆迁人所有,双方建立租赁关系,租金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二、根据《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安置用房,双方结算差价后,安置房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如被拆迁人无力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经查实被拆迁人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另无住房的,安置用房中与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房屋面积的产权属被拆迁人所有;无力结算差价部分的房屋面积,产权属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按直管公房租金标准与拆迁人建立租赁关系,并可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房。
  三、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是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住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
  四、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发放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为私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二)被拆迁房屋为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对象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
  (三)被拆迁房屋为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根据原房屋使用人所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