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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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便问下,成都市内行驶需要哪些证件?如果没有,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关于《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
时间:2007-02-26
来源: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息中心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修订案)》已由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修订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于1997年5月由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该办法自颁布施行以来,对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以及减少交通污染,曾发挥了较大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其后颁布的国家行政许可法、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因而,对其进行全面修改,使之符合上位法要求,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将法规名称由“成都市摩托车管理办法”修改为“成都市摩托车管理规定”,以符合2001年制定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我市地方性法规名称使用的规定。同时,为避免本规定实施后与原办法相混淆,修订后的规定的实施日期后增加了原办法废止的规定。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2004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停止办理“摩托车准购证”。为此将原办法第六条删除。但办法确定的“本市五城区实行对边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总量从严控制、限量办理入户手续;不办理正三轮摩托车入户手续”的规定须予以保留。

(三)对原办法中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务院、省实施细则、办法规定不相适应之处进行了修改。如对违反原办法第七条规定,摩托车无牌证上路行驶、驾驶员准驾不符的,按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只能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不能没收其车辆;对准驾不符的只能给以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因此,为保证法制统一,将原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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