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和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0:47:26
07年房主贷款一套经济适用房后 就出国了,房主的妹妹找了一个租房者。09年下旬房主的妹妹接到物业电话,得知租房者不仅改变了屋内格局,两年未交车库费用(当时立合同的时候没有停车位,房主与租房主之间的合同期为五年)改变格局后把房外摆的很乱,邻居向物业投诉。
我现在的问题是 经济适用房现在已经租赁两年多了,法律规定五年内不得租赁。 租房者显得有些无赖,格局也是为了租给别人,现在我该用什么方法制服他,房主在国外,房屋的妹妹在上海,只有我(房主妹妹的儿子在北京)
第一位朋友回答的不错,但本身房主已经违背租赁条款了,我应该无法用这几条制约他
如果承租人专用以上这一弱点而不恢复原样 也不补交费用 我该怎么办(本人也不太会说话)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以上合同法内容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56、58、59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返还财产: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
2、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
3、特殊的后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追缴财产)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5、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先协商要求对方恢复原有格局,并补交停车费,否则没收押金,收回房子,自认倒霉,因为不能向相关租赁管理部门报案。
补充回答:先礼后兵,预先设定对方不知这条规定,只须强调对方违约的部分,对方不予合作的,可以相应加以一些严厉的措施,例如言语中加以恐吓或去堵塞对方的钥匙孔,试图在精神上施以压力,实在不行的,赶紧没收押金、收回房子,不能再把房子租给这种无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