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公章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6:37:56
我于2007毕业,应聘到一家日资企业,工作两年了,不知道什么地方得罪了老板,他故意刁难我,我想想办法让他让他把开掉,这样可以得到一些补偿,
但是,我现在有一个很大的顾虑,因为,在两年前,由于一些原因,我打一个假证明,是自己找人刻的公章(假章是我们村委的公章)我现在不知道他知道不知道这个事,这个证明有没有在他手上,我怕他拿这个说事,很担心,老板是日本人,我自己估计应该不会,因为听说日本人不喜欢和中国的法律打交道,但是还是很担心,我该怎么办?
如果这个事情真被查出来了,会不会被判刑之类的,我很怕,请高手支招!
非常感谢以下好心人的解答,
请我现在应该怎样行动,才能得到公司赔偿?
请好心人为我指点明路!拜托了!

小朋友,诚实固然可贵,但是太诚实或过分诚实是要付出代价的,你刻章的事情单位应该不会知晓,让它烂在肚子里就好了,千万不要告诉单位与其他人等,这不是你的不是,为了找个好点的工作 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是应记住下不为例。辞职的事可以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补充问题:你应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寻找单位的过失即违法事实,解除劳动合同,才可以获得赔偿。从另外的角度看,既然不开心就走人吧,不要考虑赔偿。依据你的条件找个理想的工作没有问题,快乐生活每一天!才是最重要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广东胡律师:

你们公司不会调查你这个村委的公章,除非你犯法了;

你这个情况不如直接跟单位说,让单位支付你经济补偿。

没事
找黑色会搞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