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民事起诉状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6:14:20
我一个朋友在一 国有机电铸造厂 工作,该厂于97年倒闭,2000年申请破产,并指定施涵XXX几人组成清算组全面接管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清算,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在进入破产程序以来,前后长达10年时间,一直没有解决职工的安置问题,长期拖欠职工几本生活费,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直到08年才来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对该清算组起诉要求支付破产清算期间原告的几本生活费等。该起诉被驳回不与受理 理由为:该厂已经作出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企业在法律上已消亡,该破产清算组随之终止,本案不符合“有明确的被告”的受理条件。 大概情况是这样,专业人士有什么看法吗?

破产程序终结后,企业会申请注销,因此,该企业从实体上消亡。
在破产清算的时候,你们应该参与破产财产的清算,申领债权。
现在你们比较被动,看看找找政府部门试试把。

错过了起诉时效了,可惜。应该在法院宣告破产程序启动前或同时就起诉,现在该企业破产程序终结,被告主体销亡,财产处理殆尽,你们起诉当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象这类关于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案件,操作起来难度较大.就算有胜算也需要付出很大的精力.一般律师不愿意接手.(不给生活费,之前就应该起诉的呀,拖这么久,劳动局都管不了)

分析:既然人民法院已经同意该厂的请求,做出了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那么法院做出的驳回不予受理的做法是正确的。
可能存在的补救措施:
1、去工商部门查看该厂在宣告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没有去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因为只有办理注销登记,才意味着清算管理人执行职务的终结。
2、如果发现该厂尚有应当追回但没有追回的财产的、应该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情形存在,可以在终结之日2年内,继续向人民法院申请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3、如果该厂作为破产人存在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责任人的话,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你们可以继续要求保证人、连带责任人来清偿破产人没有清偿的债权。
4、向原清算组所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在有限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类似你们情况的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各类保险、抚恤、补偿等属于第一顺序受清偿的行列,如果发现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方案中没有涉及存在的你们这种情况的清偿事项,可以收集证据提交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