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如何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6:01:51
注册地的房屋是公司股东低价5000元提供的,尚未投入使用,公司成立后临时又在市区的另一个区租赁了办公地,在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时,税务局说应按注册地的市价12000元申报,请问该如何操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 文件规定:
八、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因此,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不一致,原则上应当分别向房产、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房产土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应该在办公地址所在地申报纳税,而不是注册地
或者咨询专管员,应该是最合适的

因为你公司没有及时变更经营地址,所以你公司的临时租赁地税法不认可,并不是企业说在哪里就是那里,需要法律凭据。

在深圳这边都是办合同时一次性交的税.在这边没这个规定的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