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浙江瑞安有交通事故解决经验的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7:33:59
2009年7月2号我开摩托车带我女朋友在路上被福田小卡汽车从后面撞到,造成我女朋友腓骨小头骨折,左肩胛骨骨折,腰椎第3、4、5三节腰椎横突,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肌肉拉伤!!!住院35天被医生催着出院休息,现在已经3个月多了,脚走路还是疼,站着或者坐着腰都很痛!!!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如果去做伤残鉴定能评级吗?分不少很多请大侠帮帮忙
交警已经出鉴定书,事故对方全责,对于伤残评定的费用是由哪一方承担的?对于这样的调解有必要请律师调解吗?因为对于交通事故的问题和赔偿我都不懂

可以去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费一般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付。在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首先由你们自己调解,调解不成请律师调解,或上法庭。

  办理交通事故人身伤残评定的程序一般如下:
  1、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
  2、携带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3、从治疗医院借阅有关手术病历和检查记录;
  4、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评定时,还应携带评定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说明;
  5、评定时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定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申请书中说明;
  6、评定者需要亲自接受检查并缴纳规定的评定费用。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伤残评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5日内,由受伤的当事人先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评定,如受伤的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则视为一般受伤。伤者必须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申请伤残鉴定。如果伤者15天内不提出伤残评定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得到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残疾用具费的权利。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请是无效申请,即医疗终结后15日以后的申请为无效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再受理。 申请应当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公安机关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作出伤残评定,并制作伤残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