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 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术语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1:49:58
有如下题目:
买方和卖方在FOB国际贸易术语下进行交易
交易商品为荔枝,价款为1.5万美元
约定买方在5月30日派船只前来接收货物,但是因自身原因,买方船只直到6月8号才到达
此时卖方已将商品以1万美元的价款处理
问(1)卖方这样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如果商品为钢材,又将如何?

要求:懂的来,似是而非的答案就算了
有相应案例或者法律条文更好
补充一下:
1,合同及其他手续齐全
2,有没有这种可能,如果买方和买方签订了合同的话,这批货物从一定程度上就已经属于买方了,卖方最多只能在买方违约后进行索赔,而不能对货物进行私自处理。

1,既然是FOB,那你的责任只是把货送到起运港的货过船舷为止,船的晚到不由你来承担责任,我想双方肯定有销售合同的吧?合同条款的交货时间是否是明确为5月30日,是否有相关的条款来明确的告诉客户,荔枝这样明显的带有时效性的商品,是不能拖延交货期的。是否有条款协定如果由买方造成的不能按时交货,卖方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在超过3天内,有权利自行销售,避免大量的损失?现在贵司的问题不是条例和法案,而是合同的条款是否完善。如果没有,卖方算违约。

2,钢材更不用讲,在双方有合同的前提下,没有相关的约定,绝对的违约。

FOB情况下是老外租船订舱,但是也要按合同来办.理论上来说要看他们合同是怎样描述,我估计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没有想到这一点,因此我感觉这个事情应该这样做.我方应该要主动与货代及外商联系,催促他们办理货运事宜,在对方无能为力改变时,毕竟是水果.考虑到即使到了特制的集装箱内,也是于事无补.那么就可以告诉客人已经处理一部分货,剩余可以打个折扣(在自己范围内)
合法不合法其实在书本上太片面了,即使不按合同办,在实际操作中也没太大问题,因为国际贸易官司拖的太久,价格昂贵.

你这是一道案例题吧?
1.如同楼上所说。如果销售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船期,那么卖方这样做就是合法的。理由就是一切以合同为准。再加上荔枝是鲜活易腐商品,如果卖方不及时作出决定,造成的损失谁又能承担呢。卖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销售,这种做法是合法的。
2.钢材的话,就近几年而言,钢材价格波动很大,卖方这么做也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在现实操作中,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现在找一个客户很难的,再说了,大家都想维护好自己的客户,一般情况下,只要客户和供应商商量一下,就可以了。实际操作中,没有那么死板的。
而如果是案例题的话,这种问题没有什么标准答案的,只要回答的合情合理,阅卷老师会给你分数的!

你所谓的约定是口头约定还是有具体合同的呢?有合同的话私自处理当然算违约了,船只晚到也应该有相应的赔偿,具体你合同没说清楚,谁对谁错你拿什么判断?

不合法 没有通知买方啊.
若是钢材 买方要赔偿损失的 港口费等等

按照合同来或者信用证来讲,个人认为,卖方是不合法的。
FO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