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生的事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7:10:16
我是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东沟镇人.我生于1981年11月22日.于2004年7月份结的婚.可是我们的女儿是2003年的11月26日生的.在2005年的7月份离婚,当时没有经过法院.属于自愿离婚.孩子归我抚养.在2008年11月的时候我又于现在的妻子结婚.到了2009年10月份的时候因妻子怀孕需要办理再生证.去当地的计生办询问时工作人员说.由于我和前面的妻子是生孩子在前,结婚在后.要交1000元罚款.请问一下这样合理不合理.

像你这种情况属于未经批准生育,是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山西省最新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未经批准生育的,三个月以内补办手续征收500-1000元的社会抚养费。超过三个月的征收1000-3000的社会抚养费。应该是这个样子的。

知足吧,赶紧交,你的情况在我们这里问题严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