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取钱时银行卡忘取被别人取走2500元是刑事案件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7:52:25
ATM机取钱时银行卡忘取被别人取走2500是刑事案件吗,银行监控清楚,但是派出所不与受理立案,该怎么办

是刑事案件。分两种情况,如果此银行卡是储蓄卡那么属于非法占有,如果是信用卡,那么属于信用卡诈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自己代为收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或退还的构成侵占罪。
  本罪的主要法律特征有:
  (一)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二)主观上系故意。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仍故意实施,并且行为人具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客观上表现为将自己代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犯本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8年2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是刑事案件。属信用卡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