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园小朋友发生意外事故谁负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02:16:07
我现在是幼稚园中班的老师,现在天气冷了,我们这边幼稚园的小孩就不在睡午觉了,就在前天我们班有两个小孩子把珠子给塞到了鼻孔里面,我们班有26个孩子~我和另外的一个老师都没看见那两个小孩是在什么时候把柱子给塞到鼻孔的……一直到放学,那个叫明明的小孩才告诉他妈妈说鼻孔里面有个小东西`~好在没什么大问题,到医院没一分钟就给弄出来了,而明明的妈妈认定是我们老师负全责但经过我们的调查,那珠子是他孩子自己从家带到幼稚园来的。
我想请问:学生家长一点责任都没有么?
我们老师的确有责任,可是,幼儿在家的时候后,学生家长不应该让幼儿玩这类对他有危险的物品,还疏忽的让幼儿但到学校来,难道家长不知道这对幼儿有多么危险么?我们老师就两双眼睛,不可能同时盯住26个学生,所以,我觉得家长在把幼儿送到幼稚园来之前,检查一下自己的小孩有没有带危险物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