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对认定书不服,想要起诉,在没有律师的前提下,当事人有权利到交警部门复制双方的询问笔录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04:10:04
事故发生后,
我方骨折,神智亦不清醒,在这种情况下交警部门让我方所签定的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只根据对方当事人的描述所绘制的现场图有法律依据么?对我方做询问笔录时我方刚做过手术,在麻药的作用下回答问题时和交警的论述有了冲突,在我方反对的情况下,交警声言他所记录的是我的真实描述,我方没有权利做更改,不管我是否签字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我当事方的父亲在这份笔录上签了字,请问这符合法律程序么?还有,我方可以查看复制交警部门关于此事故处理档案中的所有文件么,关于查看档案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期待您的帮助,多谢
多谢两位的回答,我现在最想知道的就是标题的答案,不知道哪位高人可以指点一二,万分感谢

查阅、复制、摘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是当事人的权利,如遇警方拒绝可依法力争。同时,因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交通事故双方均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而要求重新认定,所以,不论肇事方或是受害方,都应尽早查阅、摘抄、复制事故卷宗,以早做准备。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调卷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

  第八十五条:“ 法院、人民检察院审理、审查交通事故案件,需要调用案件材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将交通事故正卷正本移交给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复制交通事故正卷副本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的“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经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安排其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自费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事后将 “当事人查阅证据申请”与交通事故副卷一并存档。

  另附:

  查阅、复制、摘录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申请书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申请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联系电话13×××××××××, 现住址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