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不到10个月,离婚,男女方能得到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8:15:12
1.2009年2月份登记。现我提出离婚(因为感情性格等不合,双方无过错)
2.结婚后我们住我父亲的房屋(房屋是我父亲名下,也是婚前所盖)
3。我结婚后在外地上班,她不知道哪里搞来的钱开了2家服装店(此服装店是婚后办起)。(有辆小车,是她婚前购买)。这里没共同财产,家里家具全是婚前我家出钱购买的。
4她要求我赔偿她精神,青春损失费(大家都二婚)要赔吗?
如对方无理取闹的话,要求这样那样的赔偿,我可以提出婚后她开的服装店的共同财产分割吗?(因为到时怕她说那些店的钱都是借来的,要我也负债偿还)登记婚后,我母亲给了她价值6000元的手镯,还有结婚时的红包。能平分吗?(没条没据的)
服装店是婚后她一手操办,我没参与。包括她贷款及借款等筹来的钱。(离婚时,那店算共同财产分割吗?我怕到时候她会让我来偿还贷款等借款一事,作为共同债务)

首先你要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区别 这样把你的情况套用在里面 就不难知道该怎么区分了 :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起,到一方死亡或离婚时止。下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不明确的夫妻共同所有。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