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沈阳供暖2009 12号文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4:05:14
补充: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文件
沈阳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沈供热【2009】12号
关于解决居民采暖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物价检查所,供热办,供热单位:
为进一步。。。。。。
一、居民供热价格。。。。
二、陈欠采暖费
1.对破产企业职工、低保户、和失业并轨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供热单位向原单位依法追缴属于原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不得向个人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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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供热单位在追缴陈欠采暖费时,应首先承担确认交费主体的责任,不得把确认和追缴职工单位陈欠采暖费的相关责任强加给居民用户。凡能够或已经提供是由单位交费的相关证明的,供热单位应向职工单位确认和追缴陈欠采暖费。不得以有职工单位陈欠的采暖费为由,拒绝收取用户当年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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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解读)甲乙买卖房屋时,如丙方欠丁方的钱款,丁方有权要求甲乙双方把该债务摆平,否则丁方将采取严厉措施报复甲乙方!!!
注:丁方为大权在握的供热公司 丙方为有供暖陈欠的企业 甲方为已脱离该企业的苦命职工 乙方为无辜的小老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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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沈供暖(2003)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沈阳市供热管理办公室综合部 2009年9月18日印发
根据沈阳市供暖管理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解决居民采暖费收费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沈供热【2009】12号),2001年11月以前变更房屋产权或公房使用权的所欠采暖费,供热单位应向原交费主体追缴,新房主承担入住后发生的采暖费,供热单位不得以该房有欠费为由拒绝供热或签订供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