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撤销案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9:04:54
四个月前,别人把我打了,医院诊断我是三处骨折(颅骨、腓骨、肋骨),我报案后公安局立案后先把打我的人抓了,后来又把他取保候审了。现在我伤愈出院,并且和打我的人协商好医疗费及其他一切费用,我也答应不追究打我的人的任何责任。但当我去公安局要求他们撤销案件时,公安局说我的伤情可能是轻伤以上,他们撤销案件没有法律依据,要求我去他们法医那里去做伤情鉴定,我拒绝做伤情鉴定(他们说结合我的伤愈情况及病历做伤情鉴定),请问公安局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撤销案件?
需要补充的是1.我和打我的人已经签订了协议,我已经拿到了他给我的补偿金
协议上也写了不追究他的任何责任,他赔给我的钱,我把部分已经花掉了。2.如果我一直拒绝做伤情鉴定,会有什么后果?3,如果公安机关有撤销案件的法律依据,请告诉我具体条款。急用,谢谢各位了

注:此提问是2009年,此后法律进行了修订,为防止误导网友,现对答案进行修改。
1、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赔偿问题达到协议,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究竟是从轻、减轻还是免于刑事处罚,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决定。犯罪嫌疑人殴打打人,不但给受害人造成损害,同时也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针对此案,是否撤销立案的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不在受害人。
2、如果受害者拒绝配合作伤情鉴定,警方可以强制鉴定。
3、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医验伤,根据伤情的程度确定,轻伤以下是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管制、拘役。轻伤以上属于刑事案件,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