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事故后,伤残鉴定该何时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9:16:36
我父亲是在8月12号出的事故(高空坠物)进长海医院抢救的,公安局定性为民事案件(意外事故),对方施工队负全责。
医生诊断为:开放性颅骨凹陷骨折、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
手术后于8月26日转杨浦医院继续康复治疗,在9月25日出院,回家静养。
请问:
1、我该何时带父亲去做伤残鉴定?
2、该到哪去申请办理?
3、又该何时与施工队商谈赔偿事宜?
感谢您的答复。
补充一下:因事故原因,现每天头晕、头痛,昨天去长海医院做的复诊,医生给预约在10月15日做磁共振 MRI检查,我所担心的是,做伤残鉴定是否有时间限制。

1.关于伤残鉴定时间。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这一问题已经很明确。该规定第3.2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2.关于治疗终结

  上面所说应以治疗终结作为伤残鉴定时间,那么什么是治疗终结?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治疗终结是医学概念,属于医学范畴,应当由医学专业人士出具意见。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伤残鉴定在把握鉴定时限上,要以医学上公认的鉴定时限为依据,医学行业的专家意见:临床伤情稳定是治疗终结的普遍原则。并不是某些人提出的待“内固定”取出之时即为治疗终结,内固定取出仅仅属于后期治疗,治疗终结时间要视骨痂生长情况而定,应以医学眼光看待。

  有的朋友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主张,则无法再主张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另一种错误认识,如果要做二次手术,便认为“治疗未终结”不能做伤残鉴定。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通常有效的做法,是在发生事故造成伤害以后,按医生的治疗方案进行治疗,待出院后或者医生认为治疗已经终结后,便应当及时向有资质的部门申请做伤残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