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抗制和询问制的比较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0:18:22
我们企业法律环境这一科布置的论文题目。。。
呃,貌似是美国法律的。
具体定义不太明白,网上搜索很难找到询问制的相关资料。。。
麻烦大家提供啦,麻烦麻烦。
我不是学法律的,对法律一点都不了解,上课老师又没说清楚。
麻烦给个详细点的定义。
谢谢。

诉讼法中的对抗制是与纠问制相对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该制度下,主要由律师为当事人出庭辩护,而法官所起的作用相对被动。理论上,当事人承担提出法律和事实的全部责任;法官仅有确认或拒绝当事人主张的义务。
  该制度主要应用在普通法系,是美国民事诉讼法最主要的特征。
  询问制是指纠问制。纠问式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在纠问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成为对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追究者。
  特点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对抗制是英美法系惯用的审判形式。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以律师为主导包括证据的调查、搜集、运用等均由律师来做,而法官不能依职权搜集证据调查事实真相。
询问制大多被大陆法系所采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依法查清事实属于法官的责任,其职权相对于英美法系有所扩大。
现如今,对抗制和询问制之间有相互融合的趋势,区别日渐缩小。我国历来采用询问制的审判形式,但通过近几年法律的修改来看,呈现出对于法官的职权相对限制而有意增加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趋势。

是这样的既然是要写论文的当然不是一两句话可以说明白的~!建议你找法理数来看一下上面也许不会详细说明但是你会对这两者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关键是主体不一样
对抗是律师为主导 询问是法官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