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山东大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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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3〕62号文
  件,我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并推出了相关的优
  惠政策。文件规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另外,还可
  以为毕业生创业发放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
  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省内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简化手
  续,为毕业生小额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全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
  业。
  凡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