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少报了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3:46:31
我单位七月份发生了一笔增值税业务,八月初我没有申报(当时不会网上申报),到了九月份我把七月份应缴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了,可是又把计税金额看错了,把4368.93看成了4368.83,导致少缴0.07元附加税,怎么办??本人是新手,急。。。。

一共少缴0.07分,没事的。如你认真对待,那你下月就在申报时在基数上加上0.1元就可以调过来了。在会计处理上你做一个补提的凭证入帐,在摘要栏内写明原因就好了。

  看来你是晕了,4368.93--4368.83=0.1(元) 根据征管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对于主管不是故意避税的,金额又少的,没事的,最多加收个滞纳金(因为是7月的收入,9月才缴税,滞纳金的计税金额为4368.93的万分之五,这个要记得交,不然以后被查出来肯定被重罚。而对于您填写错误的0.1这个我觉得关系不大)另外,你没按时报税还会涉及到罚款,根据是征管法的: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