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请人干活属于什么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01:54
比如一个人要盖房子,请了另一个人来干活,给他一定的报酬。
这个是雇佣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被请的人如果在干活的时候出了意外,请他的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是什么?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你好朋友,这种关系不属于雇佣关系又不属于合作关系。这个关系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对方是承揽人,对自己交付的成果负责,如果中间出现的意外,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委托人也就是请他的人不承担责任。

那个是雇佣关系,不是合作关系

被请的人在工作时出现意外受伤,那称为工伤,雇主要承担一定的工伤医疗费用;如果说还造成了第三者的损失,雇主有义务承担责任

雇佣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