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加的十三条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6: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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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对刑法的罪名作出了补充和修改。司法解释增加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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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自己到新华网上查一下吧,我也刚看到有这么一条消息。

(一)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五)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六)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七)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八)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
(九)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罪名补充规定(四)》修改的4个罪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二)逃税罪
(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四)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二○○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