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昆山工伤九级伤残,我今年38,月工资8500,请问能赔偿多少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7:35:24

苏州工伤赔偿标准(主要适用于苏州地区)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 工伤医疗待遇:
  ⑴医疗费
  工伤职工符合规定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费用(含工伤复发治疗费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⑵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义眼、义齿和配置轮椅、拐杖、助听器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在限额内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享受以下待遇:
  (1)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予以补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其标准按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为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2)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伤残职工本人工资的16个月、14个月、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含停工留薪期内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以下待遇:
  ⑴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⑵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60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含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只享受丧葬补助金,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