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名义诈骗就不要承担个人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2:41:30
罗亚蒙(最近热议的城管联席会议执行主席)创办了10万元的华夏名城公司,然后以华夏名城的名义办了中国城市网,在网上宣传了建设部主办,各地方站就写成XX市人民政府主办.在网头悬挂国徽.就这样打上官方的虎皮对全国进行招商诈骗.诈得钱财1000多万元.
后经法院判决,中国城市网因使用国徽等手段诱使他人代理经营被认定构成欺诈,也就是说是欺诈行为,诈骗他人钱财.
法院判决华夏名城公司退回代理费.华夏名城只有1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根本无赔付能力.案例这样不了了之.
请问,既然是欺诈成立,为什么不是罗亚蒙进行赔付呢?
如果一个欺诈行为成立一个公司就可以摆脱个人法律责任的话,那所以诈骗犯都只要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诈骗了,诈骗个1000万,最后只要赔10万或公司破产完结了.
请问一下,是不是应该罗亚蒙赔款.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规定,诈骗罪的主体只有自然人,无单位主体。因此,以公司名义诈骗,需诈骗犯罪嫌疑人个人承担刑事责任。
  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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