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肇事逃逸的界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0:02:54
我想了解一下,肇事逃逸的界定,那比如说我的车停楼下了,被别人撞到,但是并不知道是谁,想问一下,如果找到当事人了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这种算是肇事吗?
还有,我朋友的车确实是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我想问下,有可能能找出当事人么,能不能利用警方的录像之类或者别的办法呢。。。?有谁了解这方面的事情么。
不过我也知道警察应该是不会管这种小事的了哎。。。不过车到不要紧,就是很憋气呀!!谢谢各位了。。,

一般的肇事属于民事问题,你说的车停楼下了,被别人撞到,撞了一个坑,这就是民事问题,如果找到本人自然应该赔偿,如果逃走了,就加重赔偿。
只有交通肇事罪的处理比较麻烦,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才可以这么认定。
如果是民事的问题,一般有小区监视录像的可以调取证据,如果找不到本人就没办法处理了,只能备个案

何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个解释是否准确?至今无人提出疑问。但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是不准确的。因为该解释把逃逸的目的完全界定在逃避法律追究上,而把救助伤者的大事撇在一边,说明解释者对于交通肇事案件首先予以关注的是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而不是救助伤者。这就把立法的本意给颠倒了。笔者以为,刑法之所以规定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其用意是在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不是为了督促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支持这一论点的理由至少有以下五点:(1)从主观上看,逃避法律追究不是肇事者逃逸的唯一目的。实践证明,肇事者逃逸的目的至少有两个,一是逃避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二是逃避法律追究。甚至有的肇事者是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其主要目的。因而,在逃逸的目的上,将救助义务撇在一边,只强调法律追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2)从现场的紧急情况看,法律不应当只注重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而不注重救助伤者的性命。当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眼见伤者血流如注,危及生命,作为肇事者,是应当先救助伤者,还是应当先去自首,不逃避法律追究呢?显然,正确的回答只能是先救助伤者。因为救助伤者刻不容缓,追究责任缓之无妨。因此,当肇事者逃跑的时候,他首先背弃的是救助伤者的作为义务,其次才是不逃避法律追究的义务。况且,就两种义务的重要性而言,显然也是前者大于后者。(3)从惩罚与救助的逻辑关系上看,法律也不应当把追究责任放在首位。前文已经指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身负两种义务,一是救助伤者的义务,一是接受法律惩罚的义务。为什么要救助伤者?是为了恢复伤者的健康,维护人权;为什么要惩罚肇事者?是因为他造成了伤害,侵犯了人权。可见,追究法律责任的目的正是因为造成了伤害。既然如此,就不能为了追究法律责任而耽误救助伤者。否则也就失去追究法律责任的实际意义。(4)从社会关注的焦点看,也不应将追究逃逸者的法律责任放在首位。众所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