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3:10:04
中国浙江某公司于2003年6月14日收到甲国某公司来电:机械设备3560台每台270美元CIF上海,7月甲国装船,不可撤销及期信用证支付,2003年6月22日前回复有效。中国浙江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来电:若单价为240美元CIF上海,可接受3560台机械设备。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国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称仲裁可以接受,但价格不能减少,此时该机器价格上涨,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方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但甲公司未予答复并将货物专卖他人。请问:以《联约》的规定,本案的合同是否成立?
根据 CISG 和《合同法》有关规定
此合同不成立
原因如下
1 中方17号的来电 以是对此合同的新的邀约 故此合同不成立 但并不表示合同全部无效 对于仲裁部分是有效力的
你这是为司法考试准备的吧!
要知道此题有好多的陷阱 你要分清
1 国际公约在签署后不会直接适用 因为这里有个条约保留问题 所以要转化成为国内法适用
关于国际公约要看《合同法》
2 要掌握合同法的原理就可以解决了
3 外方的转卖牵扯到货物在途买卖问题 实际涉及到的是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问题 这个就没有必要关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