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有修改,离开标时间未满15天,能不能废标?怎么样才能废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2:31:21
某地政府采购货物,10.13开标,但是9.30的时候,招标文件有所修改,修改后仅仅是通过电话通知了投标人,然后在该地的“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法律规定有所修改的话要满15天,同时还要书面通知所有竞标人,这两项规定都没有达到。现在有公司中标,我们这些没中标的公司,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废标重新组织的要求?下面是相关法规。请求帮助!想知道到底能不能要求废标后重新组织投标。
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不知道该采购中心的做法,算不算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我想知道,到底能不能废标,让这个项目废标重新组织的话,要用什么程序才能让该采购中心废标?多谢
问题补充:该地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里明示“标书最后修订时间为10月10日”,现在采购中心答复我方“我们已经在公告里写清楚了,10月10日是最后的修订时间”,采购中心的意思也就是说,只要是10月10日之前修改的,都是合法的,因为他已经说清楚最后的时间了。 但是我认为,不管他们是如何明示的,都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要看当地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也是属于一种要约的行为,如果当时你拿到招标文件的时候,招标文件对文件的修改另有规定,而拿到文件的时候,投标人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默认文件的效力。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有权依据文件规定实施。
另外,按照你所举出的例子,招标文件的修改,还可以分为几种情况,一个是招标条款的实质性修改,有些只是对招标文件的文字性修改,如果是针对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则必须根据采购法,给予投标人充足的投标时间,如果只是对文字性的修改,就不存在你所说的15日的情况。熟读政府采购法,不要以个别条款以偏概全。
另,你所说的情况,该政府采购中心的确存在着程序上的错误,首先是没有书面通知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其次,政府采购要求是要在当地政府采购网,省政府采购网,还有中国政府采购网都要发布修改内容。如果上述他们没有做到,你可以认为他们程序违法。但是具体能否要求重新组织招标,要看当时具体操作如何,如果你们当时有足够证据证明采购中心的操作不合法或是没有收到采购中心的修改通知,就可以向采购办提出重新组织招标,如果没有,这个就很难,虽然说采购中心的操作程序存在错误,但并没有出现影响到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中标单位的。

15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所以,招标文件里即便规定可以10月10日前修改招标文件,因为招标文件此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产生的中标结果无效。因此,可以要求废标并重新招标。

中标结果已经出来来,似乎已经晚了哦。必须先提出异议,才能进入投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