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重复征用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2:59:58
我在1995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复)占用集体土地面积2000余平方米,在2004年取得集体使用证书。另一方在2003年征用与我相邻土地时,由于国土部门工作失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已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其中的一部分重复征用,国土局在2003年底也给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值得一提的是1.国土部门至今承认是他们工作失误,把关不严造成的。2.该土地至今由我使用。请问被重复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到底应该属于谁?

主要看你最后与国土部门是怎样协商的,如果协商由后来征用者使用,便必须对你进行补偿。如果协商继续由你使用,便由国土部门改正他们的失误。

你之前说的,1995年是经市政府同意占用,同时你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2003你,国家征用时,他征收的是集体土地。就算在地籍测量上,将你有使用权的土地划给了另外的人,那么我觉得你应该要求征地单位作出补偿。
要记住,你拥有的只是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占地是要服从征地的。
你现在要做的是不是确权,而是要求补偿

先获得签约者拥有相应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