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高手解答有关农村土地(山地)租赁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2:20:28
请法律高手指点有关农村土地租赁纠纷问题,情况是这样的:
10多户村民(下称A)将分至国家分至A各户的名下的一座山(各家各户都有早年国家颁发的“山证”)于2006年租赁给市民B。租赁合同主要写明:1、山地用于发展三高农业;二、租赁期限至2042年;三、B有权转让及引进合作项目。A、B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后经当地县公证处公证备案。
B在与A签订租赁合同的当日,与C方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协议主要有:一、利用山地发展“三高”农业;合作范围“发展周边山地种养业及其他相关的行业”;二、B与C合作期限45年,股东中途不得退股及转让。
约两三年后,B打算退股,C与A签订协议(同意让C经营山地)后,要求B写下“C与A签订协议,B无异议”的字据,B签了。
约两三年后,C又将山地转让给D公司。而今年D公司将山上果树铲掉计划种植油茶树(听说国家有补贴)且在未经A村民同意情况下,擅自在山地上建造了一层约150平米的水泥房(已经建好),称是用于办公。后经了解,D公司除了种植油茶树套现国家补贴款外有计划在山地周边,山塘旁边建造20多栋房子用于休闲度假娱乐(很有可能是企图在三五年内骗取国家征收款)。
问题一:B与A签订的合同中,租赁期限是否有效或者说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二:在BC合作期间,C与A另签合同,要求B“不得有异议”且B留字据;C与A的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三:A与B合同规定山地用于“发展三高种养业”,而B与C合同则是“发展周边山地种养业及其他相关的行业”的协议是否超越B与A合同规定,B与C合同是否有效?
问题四:D在A的山地上已经建造了一层一百多平米的楼房(事实上该公司已经有一栋占地一百多平米三层高的办公楼),是否违反了A与B的合同中规定的“山地用于种养业”协议,B是否算违约?
问题五:D在A山地建造楼房,A是否有权起诉B或C违约,要求终止合同?
请高手指点。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答,我再补充几点:
利用山地种果树,现已经将果树铲平,计划换种油茶树(一是换取国家补贴,二是等国家征收),还有,有计划环山建房搞休闲山庄(也是想骗国家征收补偿款的)。
现在,补充问题:1、若合同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管理的法律规定】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国家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护制度和土地执法监察制度。所以,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受限制的所有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财产,但也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
  《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出租】
  伴随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在许多城镇,尤其是城郊接合部,出现了农村集体土地自发(或隐性)变为建设用地并进入市场流通的现象。其途径大致有:
  1、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联建、联营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修建住宅,商铺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的人员,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2、借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之名,直接将集体土地出租给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收取租金盈利;农民个人出租或变卖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从农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较高租金转租给他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4、集体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将其建设用地或连同厂房自发地运用转让、转租或联营、联建、作价入股等方式将集体土地用作城市房地产开发,搞“招商引资”,引致土地使用权转移;
  5、不同地块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