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的 或者学法律的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10:34:16
甲欠乙1000万元,丙为保证人,丁以楼房抵押。甲到期不能清偿,而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后法庭查明,丁之楼房,现价为400万元。问:丙之保证责任是多少?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规定: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据此可知,丙应当承担之责任为600万元,在付清之后可向甲追讨。

负连带责任所以是1000万,除非当时有约定。
乙放弃抵押权貌似是不可以的,

丙之保证责任没有事先约定的即视为对全部资金的保证,由于乙明确表示放弃对丁的抵押权,所以这时全部债务由丙连带赔偿,然后丙可以日后再向甲去追偿

200万
乙放弃对丁房屋的抵押权,减轻了丁的责任400万,则同时视为同样减轻丙的责任400万。所以1000万里还剩200万,由连带保证人丙保证
不知道这么算对伐……

10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