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做司法鉴定与做申报工伤鉴定有何区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6:59:37
我老公刚进入一私人厂工作第三天就从四米多的厂房内摔了下来,摔成左大腿骨折。现我要求厂方为老公申报工伤,但老板刚搬厂房,有关证照都还没办下来,故厂房不愿申报工伤只愿到时作司法鉴定。请问这种工伤作司法鉴定与申报工伤鉴定有何区别?

1、司法鉴定和工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之间的差别是比较大的。
  1)、司法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用的标准。而人身损害赔偿又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在法院起诉的时候,要考虑到责任的划分,如果伤者责任比较大的话,对赔偿金额会有较大的影响。

  2)、工伤鉴定是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标准。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须先到工厂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下来之后才是做伤残等级鉴定。而且在工伤事故中,认定劳动者是无责的,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在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过错,劳动者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2、鉴于你提到该工厂的老板并未办下来有关的证照,因此,该老板很有可能是属于非法用工,你老公跟该工厂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应该是雇佣或者劳务关系,是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只能参照该条例进行赔偿。

  具体请参看如下:
  1)、依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所谓的“非法用工”,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违法用工的情形”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并且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和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与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以及范围,一律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