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人受伤应索赔哪些方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5:18:24
我是一名建筑工人,2009。09。11我在进行浇混凝土工作,突然浇混凝土的蚌车突然断裂,我刚好在蚌车的大臂下工作,不幸被轧中,后进秦皇岛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头部,腰部,褪部。脚部受重伤,后在院治疗一个多月出院,现在右脚还不能行走(要靠双拐)医生说还要修养一两个月。我想问一下我现在需要象他们公司应索赔那些方面的费用,能得到多少赔偿费。医药费他们已付。我每天的工资是100元,加班另算。我住院期间我老婆在护理,他每天的工资是60元。谢谢帮帮我呀。我现在什么都不懂

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受伤的,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要根据所伤情或伤残等级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计算。
  例如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按《秦皇岛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008年秦皇岛市职工平均工资26985元)为基数计发,其中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为基数计发,初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按15年计算;已经领取了伤残津贴的应扣除已领取的月份,但扣除后支付的年限不得少于5年。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