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换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02:34:11
个人所得税按照两种方式征收
1,交易差额的20%
2,(在未提供房产原价的情况下)按成交额1%计算

请问这两个计税方式可以自己选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纳税人转让普通住房及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对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房的,以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综上所述,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能够提供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对于普通标准住宅等转让的,按照转让收入1%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则按转让收入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虽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纳税人自己选择征收方式,但实际上这个选择权文件已经交给了纳税人。

那要看当时买入的大致价格了,要是价格增长的太多,那就选第二种。
比如卖出价100万,按第二种交1万
那么买入价必须>100-1/20%=95,才选第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