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合伙的私营有限公司破产股东负有刑事责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23:08:55
两人A,B合伙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出资占A70%和B30%,因为金融风暴影响,申请破产,
问题一:
如果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对不足部分合伙人负什么责任?是否要由合伙人按比例清偿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的部分?
问题二:
合伙人A70%的股东,一年前因车祸去世,其配偶继承了其遗产,但法人营业执照未办理变更手续,其配偶参与了十个月时间的管理,当时账面亏损约五十万,四个月前交由B30%的股东和C经营管理,。B股东先后投入了二十万周转,公司员工C出资十五万与B30%股东共同经营管理,但仍不能扭亏增盈,处于破产边缘,B股东能否和C先行抽回投入的周转金?再申请破产?A股东已不参与管理,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其中B股东及C是在A股东不再管理后先后投入了20万及15万的。未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只是登记了账薄。对于公司资产的划分,比如注册资本是50万,但双方合伙协议A股东共投入实物45万,现金25万,B股东投入现金30万,如此情况,由于公司规模小,产品技术含量低,双方投入的资产及现金已消耗掉,而实物已消耗磨损,这种情况下A,B股东如何分担债务
最后,如果公司的所有机器设备折价的话只有28万,而负债有80万的话,公司股东会不会因此负有刑事责任?

你这里的合伙人概念应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概念,在此基础之上,具体答复如下:
一、公司破产时,如果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足额出资,那么无须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及破产制度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B投入20万如果属于自己按照公司章程应当投入公司的出资,那么B不能收回,否则属于抽逃出资行为,一经查实将承担直至刑事责任的严厉制裁。
C作为员工,和公司的15万资金关系应当属于借贷关系,按照一般债权处理,与其他债权人地位同样。
是否参加经营管理与股东责任没有必然联系,无须考虑。
三、综上,无论公司市值多少,负债多少,公司股东在守法经营前提下不会承担责任。
另,关于B、C投入部分可能有实际操作的价值。

问题一: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额以外的不负担
问题二:
股东参不参与经营不影响其股东身份,股东去世的在其它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由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投入到公司的资金如果没有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应该算做公司的应付帐款也就是借给公司的钱,公司清算时应当做为债务清偿。
有限公司故名思意,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正常情况 下不存在股东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以上为个人观点,希望可以帮到你

1 问题一 和三回复如下 如果公司合法经营,不承担刑事责任,股东只以其 出资额为限,对有限责任的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B股东和C不能抽回投入的周转金,否则,涉嫌违法行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