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产(不含装修)的合同陷阱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6:45:07
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
该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进行房屋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有关该商品的下列资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备案凭证
4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永久使用证明资料
5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6《房地产住宅质量保证书》
7《房地产住宅使用说明书》
8《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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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文件中,1~5项应出示原件并由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的复印件;6、7项应载明水电等设施配置说明、有关设备安装预留位置说明、
装修注意事项和建筑节能等有关内容。甲方应提供以加盖公章的原件给乙方;
8项应交由乙方填写或签署

上述文件不齐全的,视为不符合交付标准,乙方有权拒绝收楼,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甲方承担。
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交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有效凭证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交付时的验收

乙方应在接到收楼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对该商品房进行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在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1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同意接受该商品房。
乙方认为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标准或条件的,应一次性提出异议。甲方在接到乙方异议后,应在/日内对异议部分作出书面答复和处理意见。逾期不予答复及处理的,视为乙方异议事实成立,该商品房视为未交付。

以上是合同原文,以下是JS的补充协议

关于“第十二条 交房条件”的补充或修改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唯一交房条件为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乙方不得以交楼时甲方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由
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我也不太知道,你还是请教高手吧!

装修预付款不等于定金,定金不等于订金。
如果签合同交前期的款要用定金。我是吃了京广华艺的亏。我打12315,合同里装修预付款只能返还,没有任何赔偿,就算赔,合同里也没写细则,所以315不管,让你打12348法律求助--个人觉得这个更补考普,都市事务所。貌似不是公家的。老百姓惹不起,拖不起,自认倒霉。
定金--违约方双倍返还,但是只是总价格的20%。(比如合同总价3万,预付10000,返还只能还16000,不是2万)。。所以315会帮你要定金,但是装修预付款没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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