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析 急求详细答案 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3 11:09:20
案件如下:
一所公房(产权归国家),户主一直是A某。
到了90年B某的户口迁入A,户主仍然是A没变。
2人一起居住了5年到了95年,B某和A某分户,即所谓的“一号2户”。B从此不再居住在公房,搬了出去。
次年,C某的户口迁入A,和A居住了10年,直到2005年。
2005年这一年,A某上了年纪,自然死亡,C某不清楚之前有B某分户的事情,以为该公房仅仅是C和原来房主A共同居住,故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公房户主的姓名自然变更为C的姓名。
又过了一年,B一纸诉状告C,要求将户主的姓名更改回原来的A(即:已经自然死亡的老人)的姓名,且要求拥有一半的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
问题1:法官该如何判?
问题2:已经分户,且不再居住公房的B是否还有房屋的租赁和居住权利?
问题3:C想要胜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1、是公房,三人有的都只是承租权、而非所有权。

2、公房的承租人A去世后,由谁作为继续承租人,公房的所有人(单位或房管所)有决定权,而且是根据公房所有人自己的规章制度来决定,对此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因为这是房产所有权人(单位)自行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

3、你所说情况:一般情况下,能够成为公房承租人的,应是与原承租人A在同一户口本上、且与此共同居住的人。
如果B也是这个单位的人、户口也在此房中、也长期在此房居住的话,B也有资格成为承租人。
但最后确定谁为承租人,主要是看公房所属单位的意见。

4、你的问题:
(1)“法官该如何判?”:会主要根据公房单位的意见、规定判。
(2)“已经分户,且不再居住公房的B是否还有房屋的租赁和居住权利?”:B是还有承租权,主要由单位的规定和单位的意见确定。
(4)“C想要胜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准备自己在此长期居住、户口与A在一起、单位的公房承租规定、变更后C为承租人等证据。
只要把单位搞定,C继续承租应该是没有太大问题。

我想先问个问题,如果C在2005年不是户主(房屋户主为A和B)的情况下,是怎么把房子户主套在自己头上的?
这么说来,C是绝对不应有产权的,也就不能有房屋租赁权。

但是C可能有居住权。只要C能提供与A的足够的联系,比如C有证据说明他(她)和A有婚姻关系等。或者可以说明他(她)是A的合法继承人(如A在生前的遗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