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是河北农村的,现有土地15亩,其中承包地15亩,按人口7个人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23:03:00
其中承包地15亩,按人口7个人的,现有土地15亩,其中承包地15亩,按人口7个人的,2003年一人去世,按土地承包法15条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请问:家庭成员中有过世的他的土地该拿出吗?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吗
谢谢你,我有经营权证书(1999年签定)县级主管核发的但是有些约定违反《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1),签订证书在前,出台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1)在后,请问“解释”适用于我的经营权证书吗??
谢谢你,我有经营权证书(1999年签定)县级主管核发的但是有些约定违反《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1),签订证书在前,出台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9.1)在后,请问“解释”适用于我的经营权证书吗??
可以不拿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及指南》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本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规定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这一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方进城务工的等,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家庭没有消亡,发包方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方的继承人因继承而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http://lshl.gov.cn/newsdisp.asp?id=3590
不该拿出。土地承包法15条家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现在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承包的,在承包期内,哪怕户里只有一个人了,也不能强迫拿出土地,但自愿的可以,还有你不种荒在那里可能也会被收.
如果有政府颁发的<侬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就可以依法维权.没有证书的维权就比较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