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第25条是不是有些矛盾?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3:37:34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现在是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来审理合同纠纷,这个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但是第24条中并没有说是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来管辖合同纠纷啊。

首先 协议管辖约定签订地法院管辖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民诉法24、25条并不矛盾。只要你们的合同不属于“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范围即可。
协议管辖有效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双方需以书面形式约定,口头协议无效。(2)只能就合同纠纷约定;(3)只能针对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4)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只限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5)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6)协议必须做出确定、单一的选择。协议不明或协议选择了两个以上可选择的法院管辖的,协议无效。

24条是法定管辖,25条是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法定管辖是在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的前提下适用的。我们拿到一个案件,先看有无协议管辖,有协议管辖(而且协议管辖需有效,有效的前提是在25条规定的5个地点的中确定了明确的一个,并且没有违反专属和级别管辖)依照协议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协议管辖无效)再考虑法定管辖。所以两个发条不矛盾。

二十四条是指合同中未作约定的
二十五条是双方约定的 不矛盾
如果你的合同总有约定在合同约定地进行诉讼的 该地法院可以受理

二十四和二十五条分别规定的是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在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管辖;在有约定管辖且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下,约定管辖优先。

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