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行以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5:06: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3条(1991年6月11日):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不过这个司法解释已经被2000年新司法解释取代了,但是应当还是可以参照适用的。

到现在为止,除了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之外其他行政行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在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最早行政诉讼法是90年10月实施的,也就是说那个时候还是杨尚昆主席的时候,那个时候不是叫行政诉讼,随着原来我国社会的进不跟立法的不完善,那时候涉及行政方面的事只有上诉上级单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