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以前的“递延资产”科目即现在的新科目“长期待摊费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5:56:17
我司行业是饮食业,现自行建造一个部门(出品部门),请问建造这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是否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等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另外,有个“筹建账户”,用这笔钱购置厨具,是直接计入“固定资产”还是“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如果计入“递延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到年末时怎么处理?

一、关于使用“递延资产”还是“长期待摊费用”的问题
  以前执行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使用“递延资产”科目;后来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递延资产”科目改为“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了。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因此,贵公司建造这部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当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等达到可使用状态后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因此,对于购置厨具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费用化,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或分期直线摊销。
  四、对于筹(开)办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摊销年限不低于3年直线摊销),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