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就分居期间抚养孩子要求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4:53:18
简单地说,自结婚丈夫没有给过妻子一分钱。
结婚6年,分居两次,一次妻子怀孕期间持续半年,一次至今持续4年多。
都是妻子一个人走过怀孕生子养育的过程。
期间月子期间丈夫回家,但是产妇承担了大部分照顾婴儿的工作,婆婆做两餐饭,其余照顾孩子,浦乳,支付房租水电,尿布。。都是妻子支付。
之后孩子9个月夫妻吵架,丈夫要求妻子带孩子离开。
前3年,最长5个月不看孩子,最近,每个月看孩子2-3次。间或带少量衣服和玩具,但是丝毫不能减轻女方的负担,女方仍承担全部必须支出。
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结婚后特别是最后一次分居后应该承担的抚养费。法院能支持吗?
女方以何种诉求提出赔偿呢?遗弃?承担大部分家庭负担?
离婚后的抚养费肯定要的.法院也会支持

问题是离婚前的部分怎么才能得到补偿.

分居的事实需要举证吗?怎么做?他是承认的.
抚养孩子的支出有部分收据,需要起诉的时候就递交吗,没有收据的部分怎么办?按照抚养孩子的一般社会支出可以估算吗(报纸上的数字可以吗)?

1.首先从个人角度来讲,与这样的人怎么能维持了6年的婚姻呢,为何不是一开始就离婚呢?分居四年多了,跟离婚又有什么区别呢?
2.从法律角度来讲,您可以向法院要求赔偿。但是您得负责举证,以证明你们分居的事实、抚养孩子的支出等等。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对方反口,法院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对抚养孩子支付了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女方可以以男方未尽到抚养义务要求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孩子判给女方,男方应该支付更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