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案件认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27:00
案件事实如下
王某张某伙同李某三人到某卷烟厂抢劫。2008年9月30日晚6时许三人携带砍刀窜至该厂职工宿舍区。王某先到该厂工人刘某处搭讪探听厂里是否发了工资,在得知未发工资后,三人便一同离开现场。

我对本案是成立犯罪预备还是成立犯罪中止存在疑惑?

法院认定本案为犯罪预备而非犯罪中止,理由是行为人是因意志外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犯罪而离开现场 ,即认定刘某已探知并相信“没有工资可抢”是足以阻碍犯罪继续实施的因素。

但我认为本案应认定为犯罪中止,理由如下:
区分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最关键因素就是行为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原因是意志内的还是意志外的;
而认定该原因意志内外的关键正是该原因是否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足以阻碍行为人犯罪的是意志外原因,不足以阻碍的是意志内原因;
本案中“没发工资”“没有工资可抢”显然不足以阻碍行为人依其犯意继续完成犯罪,因为职工宿舍除了工资之外并不当然的没有其他财物可抢;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是认识上明知可以完成犯罪,意志上自动放弃了犯罪,属于犯罪中止的构成;而至于其中止的动机如何,根据我国刑法是在所不问的
综上,我认为本案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

鉴于成立犯罪中止的处刑明显轻于犯罪预备,所以很想知道究竟应如何认定。

我认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犯罪中止有“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两种类型。
一、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如某人意欲行凶杀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出于自身原因而放弃了行凶杀人的犯罪行为,某人的行凶杀人犯罪行为目的未达到,未达到目的的原因不是外在因素所致,而是在完全有条件达到行凶杀人的犯罪目的之前,出于主观原因而自动中止,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本案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行为人预谋的抢劫,是针对工人的工资。之所以“放弃” ,正是因为没有工资可抢,这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正可谓“欲而不能”,所以,不能认为是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