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新税法取消了代扣代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24:06
以前总包单位可以替分包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为什么新营业税法要将其取消呢?这样多不方便啊。不知道现在进行这样的操作还可不可行。
另外一个问题:比如总承包方接了个100万的工程,分包出去400万,假如分包开好了400万的营业税,总包方是不是只需要开600万的营业税即可。
以前总包代扣,不是挺方便吗,新税法将其取消是基于什么考虑呢?另外以前由总包方代扣代缴,总包方是如何操作的?是不是要提供分包的外经证,发票排头是不是也要开分包的呢?

一、虽然《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法后取消了总承包人作为法定扣缴义务人,不再法定代开代缴营业税,但是只要主管地税局要求贵公司通过与税务协议方式代扣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符合《征管法》的程序要求的,关键是看主管地税局对于此事的态度。
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因此,贵公司从总承包合同1000万元分包给其他单位400元,应当按照1000-400=600万元为营业额,依照3%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配套的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对第二款做细致的解释,也没有否定总包单位不可以成为分包方的扣缴义务人.如果总包方承接了1000万的工程,分包出去400万,只能就整个工程价款向建设方开具发票,因为建设方只对第一发包方办理结算,台头应该为总包单位名称.交税时600万元为自建营业税,400万元开具代扣代缴完税证.

  1、代扣代缴是依照税法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从纳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一种纳税方式。包括:(1)向纳税人支付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为纳税人办理汇总存贷业务的单位。
  2、代收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法收取税款。这种方式一般是指税收网络覆盖不到或者很难控管的领域,如消费税中的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加工产品的税款。但受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个体经营者不承担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的车辆购置税就是由税务机关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的。
  3、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是的。

现在的总包方依然要扣缴分包方的营业税的。

总包方的营业税=(工程价款-分包额)*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