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自已对该案件的认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11:03:41
1999年底,原告人张某调查至县劳动局工作,因为劳动局无房安排其一家居住,局领导批准借给张某10000无,由其买房或建自已解决住房问题,2000年底,原告得知被告王某在县城有两处住房,其中一处有三间瓦房要出卖。原告便找中间人与被告协商买房。双方商议房价15000元。原告征得原单位同意后,与2001年4月2日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合同载明:王某愿意将自有的3间瓦房以15000元出卖,按出次比例,东侧2间房子归劳动局所有,西侧1间归张某所有。均由张某居住。合同订立后,被告即将西边1间房滕出来让王某居住。原告接受后,将此房铺了水泥地板,粉刷了墙壁,修了锅灶,安了大门。又在院子里盖了小厨房。于5月1日搬进。5月18日,原告将房款交给被告,被告则将房产证交给被告,5月22日,原告又于被告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原告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房屋卖合同关系。

应该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变更,协商解决。

是原告不想买了呢还是被告不想卖了,如果产权变更手续都办好了,没有其它正当理由是不应有变动的。个人认为不同意变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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