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会怎么判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2:17:22
2009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在网上聊天时与被告人张文某发生纠纷,双方约定在云陵镇鑫业大厦楼下打架。接着,被告人梁某骑摩托车到双溪口村的出租屋向被告人林辉某,林文某拿了三把砍刀及棒球棍等凶器,然后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益某,吴浩某,张国某,罗某(也就是我)到鑫业大厦楼下汇合。被告人张文泉也纠集张龙泉(未满16周岁),并通过张龙泉打电话又纠集了张志某,张某某,林小某,方丰某等人(以上四人另作处理)在下板桥下汇合后,分乘三部摩托车冲向鑫业大厦楼下,被告人梁某,陈益某,吴浩某各持一把砍刀,被告人张文泉一下摩托车就手持砍刀往被告人张国某砍去,被告人张国某一直后退并用手中的铁棍砸向张文泉。被告人张文泉因砍不中被告人张国某就用那把砍刀砸向被告人张国某,没砸中砍刀掉在地上。被告人张国某就捡起那砍刀砸向被告人张文某,被告人张文某用手去挡砍刀时,右手大拇指被砍断。同时被告人吴浩某和罗某(也就是我)分别拿一把砍刀和棒球棍在现场乱挥乱舞,张志某,方丰某等人冲过去与对方互打时,发现对方人多势众并都持有砍刀,马上调转摩托车撤退。被告人看到方丰某坐在张志某某的摩托要逃跑时,用砍刀砍中方丰某北部一刀。然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经云霄县法医鉴定,张文泉的伤情属轻伤。
随后,被告人梁某及同伙回到双溪口村被告人林辉某的出租屋集中这时被告人张龙某又打电话给被告人梁某约定在漳南水果市场再打架。被告人梁某又召集被告人林辉某,林文某等人持砍刀,棍棒冲到漳南水果市场并埋伏在四个路口。此时,城关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被告人梁某等人见到警察到现场而逃离。

(注)我们这伙的人是(主谋,梁某,凶手,张国某,陈益某,其他都是帮凶,林辉某,林文某,吴浩某,罗某
对方是张文某,张龙某,张志某,张志某某,林小某,方丰某)

全过程我只出现拿着棒球棍在现场乱挥乱舞,第二现场为也没出现!
这样我会判怎么样的刑?我今年还可以去当兵吗?

检察院已经起诉,就你个人的情形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因持械聚众斗殴数情节严重,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具体量刑,还要看有无其他可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想去当兵,有此案底部队一般是不会接收的。
还要看你和你家里的活动能力如何。
以上见解,仅供参考。

如楼上所讲,主要看你有没有门路了?如有,也就是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并治安罚款;如没有很可能被定聚众斗殴罪(因为有轻伤的),我国刑法中规定,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是主犯)。所以你现在的首要问题是——尽快找找门路。

我认为你们这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常的话应该就是拘留15天或者治安罚款!

当兵有门路就可以了。。。。
不打架的没门路也不好当哦...

三楼的看法是正确的,而且你所说的情节比较严重。